日前,江西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布《江西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回頭看”和專項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確保高質量、高標準推動各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取得實效。
《實施細則》共十章28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機制設置以及省有關部門在督察整改工作中的相關職責進行了界定,從編制方案、調度管理、銷號管理、信息公開、監督檢查、追責問責等程序要求方面進行了細化明確,進一步增強規范性、操作性,形成一套更加科學高效的督察整改工作機制。
《實施細則》結合江西省督察整改工作實踐,固化成熟做法、完善現有程序、細化工作要求,將2021年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移交追責問責線索調查處理,以及交辦督察信訪件分類管理等比較成熟的經驗做法予以固化明確,并提出加強與巡視監督、審計監督和黨政督查等各類監督貫通協同,發揮監督合力,推動各類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和成果共享,形成了具有江西特色的制度成果。
《實施細則》明確了監督檢查、紀律要求等工作,規定要定期對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明察暗訪、報告情況,常態化督導推動整改實施主體做好整改工作及信訪問題的調查處理,統籌運用函告、通報、約談、曝光和移交線索問責等措施,形成警示震懾、解決問題的良性互動。對督察整改不力,存在失職失責的依規依紀依法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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