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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擬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
(時間:2021-4-12 8:46:34) |
為適應環境噪聲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汕頭市擬修改《汕頭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近日,汕頭市人大常委會發布《汕頭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各界人士意見。 《汕頭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自2009年4月1日施行,在提高汕頭市環境噪聲管理能力,促進產業發展,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國家和省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新的要求,《條例》的部分內容已滯后于上位法規定,難以滿足人民群眾對良好聲環境的更高要求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現實需要,有必要進行修改。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大多集中在對環境噪聲治理手段的完善,如機動車、物業小區的噪聲污染治理。圍繞社會關心的熱點,此次修改擬從幾個方面進行完善:一是在《條例》第九條關于逐步設置噪聲監控設施的規定基礎上,進一步發揮監控設施在噪聲污染治理工作中的作用,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市區主要交通要道、商業區和人口集中區域合理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加強環境噪聲監控。噪聲自動監測設施記錄、采集的資料,經確認后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涉及機動車噪聲污染的,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增加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禁止擅自改變或者拆除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的設備。”三是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擾民行為,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條例修正案(草案)》還根據2018年修改后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的規定,刪去有關申領噪聲排放許可證的規定,同時調整對建設項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未達標即投入生產使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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