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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
(時間:2022/8/17 9:40:13) |
記者從吉林省政府網站獲悉,《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并于日前正式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管、排污者施治、公眾參與、聯防聯控的防治機制。
《條例》明確了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承擔大氣污染防治責任。
《條例》還對禁燃區進行了明確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逐步擴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禁燃區內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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