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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試點實施方案 |
(時間:2021-2-23 10:37:45) |
湖北省黃山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黃山市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試點實施方案,進一步優化和健全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解決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處置難的問題,確保危險廢物得到及時、規范收集處置,全文如下: 為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19〕92號)及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要求,深入推進危險廢物“收、存、轉”試點工作,進一步優化和健全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解決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處置難的問題,確保危險廢物得到及時、規范收集處置,降低環境風險,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試點,切實解決我市小微企業及社會源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轉移不及時、處置費用高、環境風險高等問題,逐步實現對各類危險廢物“就地分類收集、安全及時轉移、實時全程監控”的規范化監管,提升全市危險廢物規范、高效的監管水平,有效遏制危險廢物非法轉移、處置造成的環境污染,確保環境安全。到2021年末,力爭將全市80%的產廢量較少的工業企業、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機動車維修單位和垃圾分類后產生的家庭源危險廢物等納入收集體系。 二、試點內容 (一)規劃布點。本次危險廢物收集暫存點的布設通過從全市區域經濟發展情況、區域地理位置、輻射范圍區域等相關因素考慮。擬在全市設置3個危險廢物收集暫存點,主要服務區域和功能如下。 1.徽州區危險廢物收集暫存點:輻射范圍主要為黃山市東片區,主要涵蓋徽州區,歙縣及周邊區域,該區域是我市主要工業企業集中區,現有2個化工園區和2工業園區,工業企業較多,危險廢物總量較大。 2.休寧縣危險廢物收集暫存點:主要服務于黃山市西片區,主要涵蓋休寧縣、祁門縣、黟縣、黃山區、屯溪區、高新區及周邊區域。該區域內產廢總量較少,但小微企業數量偏多且分散,省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前往收運處置意愿不強,服務不主動,且常有違約行為。 3.屯溪區危險廢物收集暫存點:主要服務于黃山市中心城區,主要涵蓋屯溪區、高新區及周邊區域。該區域內4S店、機動車維修單位、各類實驗室較多。 鼓勵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自行或者合作建設收集暫存點;鼓勵我市現有持證收集經營單位在提升改造后增加收集種類,建設收集暫存點;鼓勵市場化建設和運營。 非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參與建設的收集暫存點,須與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簽訂最終處置協議。 (二)收集范圍及種類。根據黃山市經濟發展實際,確定收集對象為全市工業企業產生且自愿委托的危險廢物、各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危險廢物、機動車維修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各實驗室產生的實驗廢液及廢棄化學品等社會源危險廢物。 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嚴禁收集醫療廢物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 試點單位僅限于在黃山市轄區范圍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活動。 (三)試點要求。試點單位應符合以下要求: 1.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要求建設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面積不小于1000m2。 2.至少有2名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管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3.收集、貯存的范圍、規模、危險廢物類別不得超過許可要求。須與利用處置單位簽訂接受意向書,及時將收集的危險廢物委托給有資質單位利用處置,嚴禁將危險廢物轉移至無資質單位;最長貯存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4.具有完善的環保手續,環評、排污許可等環保手續要完備;有防止危險廢物貯存區域的廢水流入其他區域或者環境中的措施;有防止雨水侵入危險廢物貯存區域的措施(如排水溝或者阻水堤);貯存產生揮發性氣體的,貯存庫要有揮發性氣體收集處理設施。 5.有相應的收集運輸工具,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的規定。 6.有降低設備故障或者斷電影響的措施;有防止人體不適當暴露于危險廢物的措施(如防護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堿手套和長筒靴等)。 7.有下列保證危險廢物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臺賬記錄制度。試點單位須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臺賬記錄、轉移聯單、經營情況報送、應急預案備案等管理制度,清晰記錄每批危險廢物的來源、收集日期、數量和去向等情況,實現“專人、專庫、專賬”管理。建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的全過程內部監管體系,做到來源可追溯、貯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蹤。 (2)內部監管制度。貯存區域實現連續視頻監控,視頻記錄至少保存3個月,定期對運輸工具、貯存設施、應急設備等進行檢查、維護。 (3)人員培訓制度。清晰描述涉及危險廢物管理的每個崗位的職責,制定培訓計劃,包括針對該崗位的危險廢物管理程序和應急預案的實施等,使受訓人員能夠有效應對緊急狀態;受訓人員須熟悉:應急程序、應急設備、應急系統,包括使用、檢查、修理和更換設施內應急、監測設備的程序;通訊聯絡或者警報系統;火災或者爆炸的應對等。 (4)環境監測制度。按照相關要求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加強對特征污染物的監測,保存原始記錄。監測方案應包括監測點位、監測頻次、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 三、組織實施 (一)省生態環境廳對該試點實施方案正式批復后,我局予以公示,各試點單位可在公示后向我局提出試點申請。 (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試點單位的申報材料和現場設施進行審核,審查符合要求的,進行10個工作日的公示。 (三)經公示和審查,市生態環境局對符合條件的試點單位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載明對應試點單位名稱、地址、收集種類、區域范圍等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原因。 (四)試點單位主體、項目實施地點、收集種類和規模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按有關程序報批后方可實施。試點單位因自身原因需終止現有危險廢物試點項目時,應當依法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對未處理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并按照要求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等工作。試點單位結束收集工作,不能按照規定妥善處理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的,由與其簽訂最終處置協議的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單位代為處置。 (五)試點單位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的,各行政執法部門可依法采取責令限期整改,給予約談相關負責人、暫停危險廢物收集等行政措施;實施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將吊銷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取消試點單位資格并予以公告。 1.超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范圍經營; 2.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3.違反法規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 4.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5.因管理不妥,在收集、中轉、運輸中造成環境污染的; 6.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7.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8.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9.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10.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11.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12.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13.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14.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15.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16.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四、試點期限及調整 首次危險廢物收集暫存點的試點期限暫定3年,3年后進行服務狀況成效評估,征求各區縣生態環境分局、相關開發區管委會及企事業單位的意見,根據意見適當增加或減少收集暫存點數量,調整收集暫存點的收集類別,解決危險廢物收集工作中發現的新問題。 國家如出臺新的危險廢物收集、暫存及轉運管理政策規定,從其規定。 五、保障措施 (一)嚴格執法監管。各區縣生態環境分局要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加大對危廢超期貯存,不規范貯存和違規處置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同時,積極引導產廢單位參與試點工作。 (二)強化日常監管。相關區縣生態環境分局要將收集試點單位一并納入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監督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督促試點單位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對試點單位開展年度核查,對發現的問題要依法依規督促落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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