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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建設用土土壤環境管理新政正式實施 |
(時間:2021-2-19 10:28:53) |
近日,《關于進一步實施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下稱《通知》)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印發并正式實施,從縮減調查報告評審范圍、簡化農轉建調查內容、推行調查報告分級評審、縮短評審工作時間等7個方面,進一步實施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的“放管服”改革。 縮減調查報告評審范圍,推行調查報告分級評審 一是縮減調查報告評審范圍。《通知》中明確了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評審的四類情形,并對免于評審管理的地塊提出了管理要求。 二是簡化農轉建調查內容。廣州市結合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際情況,制定了《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技術指引的通知》,明確了“農轉建”項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內容,簡化調查內容為7個“是否”,即: 1.歷史上是否涉及工礦用途、規模化養殖、有毒有害物質儲存與輸送; 2.歷史上是否涉及環境污染事故、危險廢物堆放、固廢堆放與傾倒、固廢填埋等; 3.歷史上是否涉及工業廢水污染; 4.歷史監測數據是否表明有污染; 5.歷史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是否存在被污染跡象; 7.是否存在來自周邊污染源的污染風險。 上述7項調查結論均為“否”的地塊免于采樣監測。 三是推行調查報告分級評審。《通知》明確了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調查報告評審分工,將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評審權下放至區生態環境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評審涉及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的報告。 縮短評審工作時間,強化修復工程事中監管 四是縮短評審工作時間。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環辦土壤〔2019〕63號),明確了廣州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須在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同時,還明確了將監測質量監督檢查由串聯改為并聯。 五是取消修復方案評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結合“放管服”有關指示精神,本《通知》明確規定了修復方案僅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取消了專家審查、技術評估等環節。 六是強化修復工程事中監管。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有關規定,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活動的監管,明確了市、區生態環境部門需將修復工程事中監管作為日常環境監管工作,保障修復過程的環境安全。 七是加強業務指導與服務。加強統籌組織、優化服務,切實解決土地使用權人、從業單位實際問題;通過開展業務培訓、搭建工作交流平臺、提供政策解讀等各種形式的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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