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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廣州市擬規定廣場舞噪音不超過80分貝 |
(時間:2014-8-27 14:40:59) |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 噪聲超80分貝發紅色警報,禁止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園場地設施開展與公園功能無關的教學、培訓等營利性活動,政府管理的公園禁止建設會所、酒吧、夜總會、酒店、賓館等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商業服務設施,經監測公園噪聲值超過80分貝、電子顯示屏發出紅色預警信號時,應采取措施減小音量或停用揚聲設備和樂器。 昨日,備受關注的《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修改建議稿”)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對于市民關心的公園噪音問題,修改建議稿規定,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動靜互不干擾;禁止使用“大聲公”,即使使用揚聲器,時段和分貝都將受到嚴格限制。 公園噪聲對市民的困擾由來已久。為解決不同人群對公園的不同需求,修改建議稿在征求意見階段就提出了“公園按照功能進行分區管理”的新措施:公園管理機構應在公園內劃定安靜休憩、健身、娛樂等功能區域,并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通過設置告示牌、勸諭等方式引導游人在相應的功能區域開展活動。 公園內健身娛樂有“四限” 記者注意到,這次的條例草案對公園里的噪音、“大聲公”等有了更明確的規定—— 1.限音量:有條件的公園應當設置聲屏障,并設置噪聲監測設備和公共電子顯示屏,實時監測并顯示噪聲值,經監測噪聲值超過80分貝、電子顯示屏發出紅色預警信號時,應采取措施減小音量或停用揚聲設備和樂器。 2.限時段:每日12時至14時和22時至次日7時,不得在公園開展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的健身、娛樂等活動。 3.限區域:在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內不得開展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的健身、娛樂等活動。禁止在紀念性公園的主要紀念區域開展健身、娛樂活動。 4.限設備:在公園內開展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使用其他揚聲設備和樂器的,不得產生干擾他人的過大音量。 市民在公園違規 公園有權處罰 條例規定細致,如果有人違規了,該誰來處罰? 修改建議稿提出,可以通過委托的方式賦予公園管理機構一定的行政處罰權——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本條例中規定的、對較為輕微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例如,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在公園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廣播宣傳車之外的其他揚聲設備和樂器的,將面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針對公園免費開放后,噪音擾民、隨意散發經營性宣傳物品等違法行為可能增加的情況,規定“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時,可以暫時扣留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所使用的物品和工具,在行為人接受處理后歸還”。 禁止開展與公園功能無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園內經營性場所多也是廣受市民詬病的另一個突出問題。修改建議稿明確,政府管理的公園,禁止建設會所、酒吧、夜總會、酒店、賓館等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商業服務設施;禁止將亭、臺、樓、閣等園林建筑改建為商業服務設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施,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5年內予以拆除或整改。 近日,本報《貴價幼兒培訓班進越秀公園?》的報道見報后,引起廣泛關注。針對這種“餐飲前腳撤出,幼教、培訓機構后腳進駐”的現象,修改建議稿明確,應禁止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園場地設施開展與公園功能無關的教學、培訓等營利性活動。 那公園內還能不能搞商業活動?相關部門認為,公園本身具有文娛健身、科普教育的功能,不應把所有活動拒之門外,但也不意味著什么活動都能在公園搞,更不能變相長期占用公園場地。 針對這一問題,修改建議稿提出,利用公園場地設施臨時舉辦展覽、宣傳、演出等商業活動的,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許可等有關規定,并與公園管理機構簽訂協議,在指定范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破壞公園設施和景觀,不得影響正常游園秩序。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內顯著位置公示舉辦活動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寵物機動車入園看情況 機動車、寵物狗到底能不能進入公園?修改建議稿明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輪椅車和兒童推車;公園場內專用蓄電池觀光車輛;公園內施工、養護等作業車輛;以及正在執行公務的消防車、救護車、搶險等車輛。除上述車輛之外的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公園。 至于寵物入園,修改建議稿提出,風景名勝公園、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和動物園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盲人、肢體重殘人士攜帶導盲犬、扶助犬除外;其他公園是否禁止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寵物進入公園則授權公園管理機構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 禁止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寵物進入的公園,應當在公園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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