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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沈陽市政府開展整治社會生活和交通運輸噪聲污染活動 |
(時間:2014-7-28 9:45:44) |
7月27日,記者從沈陽市政府相關部門獲悉,為解決社會生活和交通運輸噪聲污染擾民的問題,創造和諧社會環境,根據《沈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近日,市政府下發《關于整治社會生活和交通運輸噪聲污染的通告》,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整治社會生活和交通運輸噪聲污染的活動。 規定1:商品推銷禁用高音喇叭 在城區沿街店鋪、市場攤位、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商品推銷(展銷)等從事商業經營活動中,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方式招攬顧客,影響周圍生活環境;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群眾性娛樂、集會活動中,禁止使用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超高音量的音響器材;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和高音喇叭;禁止歌舞娛樂場所在禁止時段營業。 規定2:裝修房屋時要采取措施 營業期間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市民在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在進行房屋室內裝修時,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規定3:機動車二環路內全天禁止鳴喇叭 機動車在二環路以內區域全天禁止鳴喇叭。每日22時至次日6時,機動車在二環路以外三環路以內區域禁止鳴喇叭;除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禁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安裝和使用警報器。機動車禁止擅自改裝發動機和消音器、加裝與警報器音頻相同的裝置以及高音喇叭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警報器的,后車不得使用警報器。每日21時至次日6時,三環路以內區域只可開啟標志燈具,不得使用警報器。 即日起,凡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行為的,公安、環保等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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