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管理實行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綜合利用的原則,實現建筑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綠色化。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制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
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等施工現場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其車輛(船舶)運輸經營行為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核準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
市場監管、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處置責任,并按照規定承擔處置費用。
第七條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產生。
鼓勵發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廣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裝修比例。
第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并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具備建筑垃圾自運條件的,可以自行清運。不具備自運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運輸單位承運建筑垃圾。
第九條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密閉運輸、保持車輛外部整潔,車輛在運輸中不得存在車輪帶泥行駛、沿途拋撒滴漏等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的中轉調配、資源化利用或者固定填埋等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并由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設置建筑垃圾中轉調配場所、資源化利用場所、固定填埋場所。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中轉調配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備與處理建筑垃圾規模相適應的分類堆放、分揀、作業場地和作業人員;
(二)設置圍墻、圍擋等環境衛生設施;
(三)配備相應的作業機械和照明、消防、降塵、排水等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轉調配場所的要求;
(二)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條件;
(三)生產規模和資源化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固定填埋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備攤鋪、碾壓、防滲、消殺等設施設備;
(二)采取預處理措施,降低物料含水率,符合要求后方可填埋,保持場區排水設施完好;
(三)堆體高度、寬度、坡度、壓實度等符合相關規定,保持堆體穩定;
(四)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與處理規模相適應的作業人員;
(五)有封場綠化、復墾或者平整設計方案。
建筑垃圾固定填埋場所不得受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根據裝飾裝修垃圾產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設置集中收運點。
居民小區的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合理建設或者設置裝飾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
設置的裝飾裝修垃圾集中收運點和臨時堆放點,應當采取必要的防塵、防溢等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排放裝飾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飾裝修垃圾分類投放至堆放點。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應當選擇城市管理部門公布的中轉調配場所、資源化利用場所、固定填埋場所處置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應當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應當交由獲得核準的單位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鼓勵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科學研究與技術合作,開發、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十八條 因路基鋪墊、低洼地回填、生態修復等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利用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并進行核實。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處置信息情況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信用信息依法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參與的聯動執法機制,依法查處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活動突發事件的預防和監測。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宿遷市市區工程渣土管理辦法》(宿政辦發〔2010〕1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