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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
(時間:2021-1-20 9:04:42) |
去年11月,淄博市財政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代擬稿)意見的公告,1月19日,該局對《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做出解讀,全文如下: 一、制定背景(依據、目的) 2014年12月,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并印發了《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以下稱《部管理辦法》),省級并未按要求制定我省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而我市現行的《淄博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63號令)是2007年制定出臺的,與《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已不相適應。據此,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市政府會議紀要〔2020〕第45號要求,淄博市財政局、淄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淄博市城市管理局、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共同起草了《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污水處理費屬中央設立的收費項目,我市《實施辦法》以《部管理辦法》為基礎,借鑒《成都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細則》、《南京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據了解,我省其他市尚未新出臺辦法),在職責范圍內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一)明確了征收主體和范圍。由原水利局水資辦負責,調整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即市城市管理局。中心城區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征收,征收范圍包括張店區、高新區、經開區;其他區縣、功能區由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收。 (二)明確了污水處理費的繳納義務人包括向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 (三)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不再另行開具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 (四)按照“按月征收、全額上繳”的原則,明確、細化了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收繳污水處理費的方式和時間要求。 三、《實施辦法》施行后的主要變化 (一)污水處理費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再作為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二)明確了跨區域排水征繳權限。跨區域排放的,應當向受水區域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 (三)明確了園區及開發區工業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對開發區、工業園區等集中處理工業污水范圍明確、污水排入專屬排污管網,委托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的,由專業污水處理企業與排污企業另行協商確定污水委托處理收費標準。經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的,排污企業仍需繳納污水處理費。 (四)為保障對建設施工項目征收污水處理費工作的正常開展,使征收工作具有可操作性,進一步明確了對地下水再利用后排放的按施工規模人員定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工期確定征收污水處理費。 (五)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臺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四、其他 關于我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問題,由市及區縣按照國家有關污水處理費收費政策研究確定,因此在《實施辦法》中不做具體規定,具體由發改、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另行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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